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是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而制定的条例。该条例于1999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发布,并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了修订。适用范围该条例适用于基本养老..
13593742886 立即咨询发布时间:2024-11-21 热度:0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是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而制定的条例。该条例于1999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发布,并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了修订。
该条例适用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缴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征收、缴纳。
基本养老保险费: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缴费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缴费单位的义务: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迟延缴纳的处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任何单位、个人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是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而制定的条例。该条例于1999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发布,并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了修订。适用范围该条例适用于基本养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