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安全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修,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一、资金的交存交存主体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交存。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应当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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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安全管理办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修,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交存主体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交存。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应当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交存标准
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使用范围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共用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使用程序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管理主体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按照规定划转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决定自行管理的,应当在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接受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监督管理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违规使用的责任
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未按规定交存的责任
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安全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修,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一、资金的交存交存主体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交存。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应当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