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二、安全生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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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行业 | 提取标准 |
---|---|
煤炭生产企业 | 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露天矿吨煤5元 |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 | 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石油每吨原油17元;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金属矿山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非金属矿山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小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 | 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矿山工程为2.5%;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 | 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
交通运输企业 | 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 |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筹措有章。统筹发展和安全,依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主体责任,足额提取。
支出有据。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据实开支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
管理有序。企业专项核算和归集安全生产费用,真实反映安全生产条件改善投入,不得挤占、挪用。
监督有效。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内外部监督机制,按规定开展信息披露和社会责任报告。
简化安全费用缓提、少提审批流程。企业依规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在确保安全投入的基础上,安全费用上年末结余达到企业本年度安全费用提取计划,企业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当年安全费用,但是需要按照管理权限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备。
对企业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提取使用情况不再作备案要求。
将企业安全费用“专户核算”规定调整为“专项核算”。
将监管部门建立安全费用年度统计制度在《办法》中进行明确,推动实现安全投入监督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
明确了追责条款,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执法提供依据。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二、安全生产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