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预付卡管理办法预付卡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商业预付卡的发行、使用和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市场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以下是对预付卡管理办法的详细解析:1. 预付卡的分类预付卡分为两类:多用途预付卡和单用途预付卡。多用途预付卡:由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
13593742886 立即咨询发布时间:2024-11-01 热度:15
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预付卡管理办法
预付卡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商业预付卡的发行、使用和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市场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以下是对预付卡管理办法的详细解析:
预付卡分为两类:多用途预付卡和单用途预付卡。
多用途预付卡:由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这类预付卡的管理由人民银行负责,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多用途预付卡。
单用途预付卡:由商业企业发行,仅限于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这类预付卡的管理由商务部门负责,商务部门需强化管理,制定行业标准和管理办法。
对于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
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发卡人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
江苏省的《预付卡管理办法》设置了15天的冷静期,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15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经营者可以扣除其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已经产生的合理费用。
消费者自购买预付卡之日起七日内未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经营者退卡,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卡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全额退回预收款。
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双方协商一致、余额不足以兑付单次最低消费项目以及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消费者要求退款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期限一次性退回预收款余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回。
经营者与消费者签订预付卡合同时,应使用有关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或参照示范文本与消费者协商拟定合同内容。合同应包含双方名称、联系方式、收款账户信息、预收金额、支付方式、履约保证措施等内容。
经营者应进行风险提示、公示并提供章程、明确约定商品和服务条款、履行告知义务、建立预付卡消费争议处理机制、不得虚假宣传等义务。
经营者发行预付卡应在30日内向主管部门备案,并采取抵押、保证等物的担保或人的担保方式向消费者提供担保。
预收资金应存入专用存管账户,用于清退尚有余额的预付卡。经营者应确保预收资金用于主营业务经营相关支出,对预收资金加强管理和风险控制。
有关部门应建立预付卡管理服务平台,提供业务管理、资金监管、信息披露查询、异常监测预警等功能。
对超限额发卡、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退款或赔偿损失要求、侵犯消费者隐私和个人信息、欺诈等典型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通过这些管理办法,政府和相关部门旨在规范预付卡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预付卡管理办法预付卡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商业预付卡的发行、使用和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市场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以下是对预付卡管理办法的详细解析:1. 预付卡的分类预付卡分为两类:多用途预付卡和单用途预付卡。多用途预付卡:由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