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概述《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门制定的一部法规,旨在规范和加强对伤残人员的抚恤管理工作。该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并在2019年12月16日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涵盖了伤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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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门制定的一部法规,旨在规范和加强对伤残人员的抚恤管理工作。该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并在2019年12月16日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涵盖了伤残等级评定、伤残证件和档案管理、伤残抚恤关系转移、抚恤金发放等多个方面。它适用于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等。
根据最新的修订,《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在2019年进行了更新,以适应新的形势任务和政策要求。修订内容包括适应新修订的《公务员法》,解决原《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更改行政主体,将民政部门修改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是中国政府用于规范和加强对伤残人员抚恤管理的重要法规,它的实施对于保障伤残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随着时间的推移,该办法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适用于以下六类人群:
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以及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这些人群根据不同的情况,将分别获得相应的伤残抚恤证件,并按照规定接受抚恤。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下一个月起,由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如果伤残人员抚恤关系发生转移,抚恤金的发放也会相应调整.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是由民政部发布的法规,旨在规范和加强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抚恤工作。该办法涵盖了以下几个主要内容:
总则:明确了伤残抚恤工作的基本原则和目标,强调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要求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公布评残程序和抚恤金标准。
残疾等级评定:详细规定了残疾等级评定的种类,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和调整残疾等级。这些评定类型分别对应不同的情况,如新办评定是针对未被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覆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补办评定是针对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的现役军人在退出现役后进行的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则是对已评定残疾等级但残疾情况发生变化的人员进行的等级调整。
伤残证件和档案管理:涉及伤残证件的申领、更换、注销等管理流程,以及伤残档案的建立、保管和利用等内容。
伤残抚恤关系转移:规定了伤残抚恤关系在不同情况下的转移程序,确保抚恤关系能够顺利过渡。
抚恤金发放:明确了抚恤金的计算方法、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确保抚恤对象能够按时足额领取抚恤金。
附则:包括了该办法的生效日期、修订记录等附加信息。
此外,各省份还可能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上述内容,以更好地适应当地的管理需求。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19年12月,由退役军人事务部发布第1号令公布新修订的版本。这次修订对伤残抚恤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旨在促进《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落地落实,加强和规范伤残抚恤管理工作。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概述《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门制定的一部法规,旨在规范和加强对伤残人员的抚恤管理工作。该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并在2019年12月16日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涵盖了伤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