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0 121号,财税2010年121号文解读财税〔2010〕121号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一项通知,主要涉及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的房产税问题以及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的相关规定。根据该通知,对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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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0 121号,财税2010年121号文解读
财税〔2010〕121号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一项通知,主要涉及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的房产税问题以及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的相关规定。根据该通知,对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此外,通知还明确了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产权所有人应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以及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房产原值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和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这些规定自2010年12月2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规定不再适用。
财税〔2010〕121号文件中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主要针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优惠条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以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征或免征优惠。
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具体的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财税主管部门确定。这意味着不同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实施细则和比例。
政策执行:该政策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的规定与财税〔2010〕121号文件不一致的,按照新文件执行。各地财税部门需要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了解,并及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这一优惠政策的目的是鼓励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通过税收减免的方式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社会就业和残疾人福利事业的发展。
财税〔2010〕121号文件对房产税的新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明确了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的征收房产税的规定。根据该文件,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这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和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对于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情况,应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文件规定了购置房屋时,相应缴纳的契税应计入房产税的应税房产原值,一并按规定计算缴纳房产税。
对于承受土地使用权,相应缴纳的契税,应计入所购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地价总额)。若在此宗地上建造房屋,在确定该房产原值时,再按照财税〔2010〕121号文件的规定,计算计入房产原值的土地使用权价款,一并按规定计算缴纳房产税。
这些规定对房产税的计算和征收产生了直接影响,特别是在土地成本的处理上提供了明确的指导,确保了房产税的征收更加合理和准确。
财税〔2010〕121号文件中提到的“实际安置残疾人”是指企业或单位与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这些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的情况。这些残疾人应当按月足额缴纳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并且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他们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此外,单位还需要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财税2010 121号,财税2010年121号文解读财税〔2010〕121号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一项通知,主要涉及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的房产税问题以及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的相关规定。根据该通知,对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