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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农民工工资保障支付条例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农民工工资保障支付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是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而制定的行政法规。该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形式、周期、清偿责任等内容,并对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提出了要求。条例还规定了政府及其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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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农民工工资保障支付条例

发布时间:2024-09-10 热度:19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农民工工资保障支付条例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是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而制定的行政法规。该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形式、周期、清偿责任等内容,并对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提出了要求。条例还规定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的监管责任,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惩处措施。

条例的实施强化了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保障,通过源头治理、全程监管、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特别是在工程建设领域,条例通过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等制度,全链条治理欠薪问题。

此外,条例还细化了政府属地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打造监管闭环,加强监督监察,形成治欠合力。对于拖欠工资的情况,劳动部门和工商部门应当联合对企业进行处罚,确保农民工的工资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提到的‘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提到的“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劳动合同签订:用人单位应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用工实名登记: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应依法进行农民工的用工实名登记,记录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

  3. 信息平台管理:具备条件的行业应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和管理,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4. 禁止未实名登记人员施工: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5. 工资支付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分包单位的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农民工工资的按时足额支付。

  6. 考勤设备配备: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工程施工现场配备相应的考勤设备,以实现对农民工出勤情况的有效管理。

  7. 实名制考勤更新率:在建项目的实名制考勤更新率应不低于90%,以保证实名制管理的有效性。

这些措施旨在规范农民工的用工管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防止工资拖欠问题的发生。

如何理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的“全链条治理”概念?

全链条治理概念的理解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的“全链条治理”概念指的是对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进行从源头到末端的全面、系统和连续的管理和控制。这种治理方式涉及到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个环节,包括工资的形成、支付、监管和救济等,旨在构建一个完整的保障体系,确保农民工能够按时足额获得工资。

全链条治理的核心在于多部门联动和责任落实。例如,地方政府需要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加强事前预防。在事中监管方面,要求加强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并赋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必要的权力,如查询单位金融账户等。事后监管则涉及对欠薪行为的惩处,包括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公布重大欠薪违法行为、实施联合惩戒等。

通过全链条治理,可以有效地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这种治理模式要求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形成治欠的合力。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工程建设领域有哪些特殊规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工程建设领域的特殊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实名管理和书面劳动关系: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施工单位应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的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并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至少保存3年。

  2. 分账管理和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需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该专用账户,并按照不超过1个月的周期进行。

  3. 建设单位的资金安排和支付担保:建设单位应确保有满足施工所需的资金安排,否则不得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必须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单位还需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并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和进度结算办法。

  4. 拖欠工资的先行垫付责任:如果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建设单位应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5. 违法发包、分包的清偿责任: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或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清偿。

  6. 维权信息公示: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提供相关的法律援助信息,以便农民工了解自己的权利并在必要时寻求帮助。

这些规定旨在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确保农民工能够及时获得应得的工资,防止工资拖欠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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