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院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概述《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是为了规范养老机构的设立、运营和管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这些规定涉及养老机构的设立条件、许可程序、监督管理等方面。设立条件设立养老机构需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举办者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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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院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是为了规范养老机构的设立、运营和管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这些规定涉及养老机构的设立条件、许可程序、监督管理等方面。
设立养老机构需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举办者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有符合规定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有符合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床位数在10张以上。
备案申请:举办人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机构所在县民政局提出备案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包括养老机构备案申请表、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场地证明、设施设备清单、人员资质证明、资金证明等。
备案受理:县民政局接收申请材料后,进行初步审核,当场作出受理决定。对于提交的材料信息不全的,县民政局将一次性告知举办者补全材料。
资料审查:县民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申请条件是否满足。审查期限一般为7个工作日,如有需要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
备案回执:符合备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县民政局出具《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领取结果:举办者按约定的方式到县民政局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获取《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现场检查:县民政局应当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实备案信息。如有不符合要求的,将责令整改并重新审核。
信息共享: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将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登记信息共享至本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民政部门要及时将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登记信息以及养老服务机构的备案信息共享至本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服务指导: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前,可以向服务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进行咨询;服务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可以为其主动提供服务和指导。
备案信息公开及移除:民政部门应当将养老服务机构的备案信息,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便于社会查询、监督。养老服务机构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证照、被撤销登记,以及业务(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终止养老服务业务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其备案信息移除。
现场检查:民政部门应当自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备案申请书、备案承诺书的相关内容。检查结果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养老服务机构。对未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应当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备案。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服务机构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已经备案并符合基本要求的养老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和建设补助、运营补贴等优惠政策。
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不需另行法人登记,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其登记机关办理章程核准(备案)、业务范围修改(经营范围变更)或主要职责调整等手续,并向服务场所所在区民政部门办理备案。
事业单位养老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养老服务机构的登记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其备案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院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概述《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是为了规范养老机构的设立、运营和管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这些规定涉及养老机构的设立条件、许可程序、监督管理等方面。设立条件设立养老机构需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举办者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