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2016年第54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是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该公告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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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是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该公告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销售额计算: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计税方法: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发票开具:纳税人可以按3%向服务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扣除范围:“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指的是扣除的仅仅是自来水水费,不包括其他污水处理费等费用。
有效凭证:差额中“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需要获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
发票开具: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可以向服务接受方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该政策仅适用于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其他(如纯出租不动产的)纳税人不能适用该项政策。
例如,某物业公司向服务接受方收取了1000元的自来水水费,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为800元,那么该物业公司的销售额为200元(1000元 - 800元),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为6元(200元 × 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2016年第54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是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该公告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